在生活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問題,路邊遇到一老大爺,突然犯病暈倒,孤立無援,我作為社會熱心青年,上去救助,幫助老大爺打個的送去醫院,還自己掏錢墊付了醫療費,結果大爺家人來了以后,反而不認這筆賬,認為這是你情我愿的事兒,甚至還懷疑是否大爺暈倒跟我們這社會青年有關,這個時候就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了。那么到底這筆給大爺墊付的醫療費能不能向大爺的家人要回來呢?這就要用到我們《民法典》的無因管理來解決此類問題了。今天就給廣大考生梳理一下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他人管理的人,為本人。
(一)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1、前提: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無因管理中所謂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義務。
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不成立無因管理。法律規定的義務,如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監護等法定義務。
2、主觀上: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也就是說管理人明知道管理的是他人事務,并愿意為他人管理)。這里需要注意幾點:
1)誤將他人事務作為自己的事務進行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比如甲錯把鄰居家的牛當做自己家的而飼養;
2)為他人利益,兼為自己利益,具有管理意思的,仍可在為他人利益的范圍內成立無語管理。比如鄰居家著火,張三擔心火勢蔓延殃及自己,遂奔赴火場救火;
3)管理事務的承擔,要有利于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特殊情況可以例外。
《民法典》第979條第二款規定:“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
比如修繕馬上要倒塌的房屋或者救助任性自殺的人,雖然違反本人意思,但仍可以構成無因管理。
3、客觀上:為他人管理事務。這里需要注意幾點:
1)“他人”需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特定,若管理對象不特定,則不成立無因管理,畢竟無因管理是債,而債具有相對性。
2)誤將自己的事務作為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不成立無因管理。比如甲以為幫鄰居找到了流浪在外的小狗養起來,其實是自己家早年丟失的狗;
(二)無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979條第一款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據此可知,一旦構成無因管理,作為管理人對本人(受益人)可以享有相應的請求權:
1、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2、對于因管理遭受的損失進行適當的補償;
因此,對于開篇的案例,我們可以分析得知,一旦構成無因管理,則可以向老人家屬要求支付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比如打的費、墊付的醫療費;若老人在路上又發病嘔吐,弄壞了新買的衣服,那管理人就遭受的損失還可以獲得適當的補償;
但是需要注意,在實踐過程中,還存在3類特殊情形:
1)非必要費用,比如覺得老人穿的比較舊,給老人定制了手工旗袍,管理人物權要求受益人支付;
2)勞務報酬、辛苦費,無因管理本身是屬于自愿幫助他人管理的行為,物權要求支付報酬或者勞務費;
3)無因管理重在管理本身,所以只要管理人盡到適當管理義務,目的是否達成,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與效力;比如案例中老人暈倒被熱心青年送往醫院,結果救治無效死亡,那么對于老人的家屬來說,仍然需要承擔對于管理人的必要費用和損失補償之債。
以上就是《民法典》關于借款合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的學習有所幫助。
下面我們通過一道例題來檢驗一下:
張某外出,臺風將至,鄰居李某擔心張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風刮倒殃及自家,就雇人用幾根木頭支撐住張某的房子,但仍然不敵臺風,房子倒塌之際壓死了李某養的數只雞。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李某初衷是為自己,故不構成無因管理
B、房屋最終倒塌,未達到管理效果,故無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為構成無因管理
D、張某不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費用,但應賠償房屋倒塌給李某造成的損失
【答案】:C。解析:根據《民法典》第97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本題中李某為鄰居家的利益,兼為自家利益,仍然可以構成無因管理,A錯誤,C正確;無因管理重在管理本身,所以即便最終房屋倒塌,不影響無因管理的成立,B錯誤;一旦成立無因管理,需要支付必要費用及損失補償,故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費用,且需要賠償李某的損失,D錯誤;故本題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