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對于管理他人事務須無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此處應注意三個細節:
①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自然不成立無因管理。例:甲駕車撞傷未成年人乙,乙的父親丙見狀急忙送乙到醫院,預付費用1萬元。此時因丙對乙負有監護義務,丙的行為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故不成立無因管理。
②管理人超出法定或約定義務范圍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的,可就超出部分成立無因管理。例:甲欠丙100萬元。甲委托乙提供保證,乙、丙約定乙僅對50萬元承擔保證責任。現甲不能履行到期債務,乙為了使甲免責,替甲還了欠丙的100萬元債務且不具有贈與甲50萬元的意思。此時乙對多還的50萬元無清償義務,構成無因管理。
③管理人不具有管理之法定或約定義務,但管理人誤以為具有義務,并因此管理他人事務的,欠缺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例:甲委托限制行為能力人乙提供保證(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乙不知保證合同無效,對甲之債權人丙承擔了保證責任。①乙雖無義務管理甲之事務,但缺乏管理意思,甲、乙不構成無因管理。②但乙、丙間成立不當得利。
2.具有管理意思
即管理人認識其所管理的,系他人事務,并欲使管理事務所生的利益歸于他人(本人)。此處注意兩點:
①誤將他人事務作為自己事務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理;明知系他人事務,仍作為自己事務管理,亦不成立無因管理。例:甲的一頭羊走失,混入乙之羊群,乙不知其事,半年后,甲尋知后要求乙返還。乙誤將他人羊當做自己羊進行管理,缺乏管理意思,不成立無因管
②為他人利益,兼為自己利益,仍可在為他人利益范圍內成立無因管理。例:甲見鄰居甲著火,火勢兇猛擔心蔓延至自家房屋受損,于是實施救火行為。甲仍可構成無因管理。
3. 管理他人事務
此處的“事務”,指一切能夠滿足生活利益并適于作為債之客體的事項。①可以是財產性事項(如為他人修繕房屋),亦可為非財產性事項(如搶救落水兒童);②可以是繼續性事項(如長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亦可為一次性事項(如將他人果樹上成熟的水果摘下并出售);③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如將昏迷的路人送往醫院并辦理入院手續),亦可為事實行為(如救火)。
須為“他人”事務。他人事務包括兩種:①客觀的他人事務。指事務在性質上與他人具有當然結合關系,事務內容屬于他人利益的范疇(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實施救火行為;他人小孩走失,收留并出錢治病)。②主觀的他人事務。指事務本身系屬中性,依其內容或性質不當然與他人具有結合關系,但可因正當的管理意思(為本人意思,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成為他人事務。故:誤將自己事務當成他人事務管理,即使具有管理意思,亦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指對事務進行處理,實現事務內容的行為。管理行為包括事實行為與法律行為。須注意:①無論管理行為屬于事實行為還是法律行為,管理事務的承擔本身均屬于事實行為,不要求管理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均可實施無因管理)。②管理人為管理實施法律行為時,可以自己名義為之,亦可以本人名義為之。以本人名義為之構成無權代理的,無因管理的成立不會因為無權代理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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