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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2019年6月20日的凌晨,在湖南新晃縣的某學校操場跑道下挖出一具遺體,后據公安機關調查,為一起16年前的命案。被埋地下沉冤16年的這具尸體為該校一名教師,鄧某。2003年,鄧某代表校方監督本校新晃一中操場土建工程的質量與安全問題。在此期間發現承建人杜某違規操作,于是向上級舉報。此行為被杜某發現后,對鄧某懷恨在心,于同年1月22日伙同同伙羅某將鄧某殺害后,將尸體埋進校操場一土坑內。案發后,時任學校校長的黃某(系行為人杜某的舅舅),為掩蓋杜某犯罪事實,多方賄賂有關機關公職人員,致使案件一直未能偵破。
2019年4月,杜某因涉黑涉惡被抓獲,經公安機關審訊,后供認出殺害鄧世平及埋尸的犯罪事實。同年6月份,受害者鄧某遺骸被終于挖出。
那么針對以上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遲來的正義是否保鮮——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
我們刑法中所規定的追訴時效,是指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如果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那么將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究:(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在本案中,湖南操場埋尸案間隔16年,且本案中的杜某及其團伙根據案件性質來說,涉及到的故意殺人罪最高刑可以達到死刑。因此根據法條規定,應適用最長追訴時效20年,所以本案的追訴時效并未超過。
二、最長時效20年是否堅不可破——案件時間超過20年是否一定不能再追究?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來,當一個刑事案件已經被有關機關立案或受理后,那么它會排除追訴時效的限制,即使犯罪嫌疑人僥幸的"亡命天涯",也依舊是在合法的期間之內。
其次,即使沒有如上述所說,被有關機關立案受理,依舊是有可能被追訴。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來看,已過二十年的若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所以很多被塵封許久的案件,類似于南大碎尸案,北大投毒案等引起社會轟動但懸而未決的案件,在經過最高檢的核準之后,依舊可以突破期限的限制,被予以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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