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二、正當防衛的意思條件
(一)成立正當防衛不需要具有防衛意志
正當防衛的意思條件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防衛意思,防衛意思由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構成。防衛認識是防衛人認識到合法權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具有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利的正當目的。正當防衛不要求具有防衛意志。主流觀點也認為,防衛意志和攻擊意志可以并存,不是對立排斥的關系。例如:甲看到仇人乙在強制猥褻婦女,出于報復心理攻擊乙,制止乙的不法侵害。甲具有防衛認識,缺乏防衛意志,但成立正當防衛。
(二)是否需要防衛認識的理論學說
成立正當防衛,是否具有防衛認識,理論上存在激烈的爭議,爭議的點主要集中在于偶然防衛問題上。偶然防衛的標準案例是“螳螂捕蟬,黃雀在后”。例如:乙欲殺丙,正要開槍時,被窗外的甲開槍打死。甲沒有認識到乙要殺人,甲只有殺害乙的故意。經事后查明,若甲當時不將乙打死,乙就會將丙打死。偶然防衛案件的特征是,在制止不法侵害這一點上,沒有做到主客觀相一致,也即客觀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但是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識這點。理論上存在兩種理論學說:
防衛認識不要說(結果無價值論):一個行為是好行為還是壞行為,取決于其制造的客觀結果,客觀上制造了好的結果,行為就是好行為,是正當防衛。至于行為人有沒有認識到自己制造了好結果,不重要。
防衛認識必要說(行為無價值論):一個行為是好行為還是壞行為,不取決于其制造的結果,不以成敗論英雄。行為是好行為還是壞行為,要看行為本身有沒有法益侵害危險結果。行為人如果缺乏防衛認識,只有犯罪故意,則其行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不是正當防衛。
近代刑法理論認為,正當防衛是將本來應由法律保護的利益在法力所不能及的緊急情況下,賦與公民奮起自衛的一項正當權利,它本身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一種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這是有條件的。
我國刑法理論對正當防衛行為的構成條件作了必要的限制,即在主觀方面特別強調正當防衛行為人的防衛意識,并通過刑法中“錯誤理論”中的認識錯誤來區別“正當防衛”與“假想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防衛意識判決行為的合法性,區別“挑撥防衛”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在客觀方面特別強調行為人行使正當防衛行為時的時間與方法,以及對抗程度的適度性,恰當性。以“正在進行”(即緊迫性)限制其正當防衛的時機,區別“正當防衛”與“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與事后防衛)的構成要件。通過其方法與程度“大體相當”的判斷,限制其行為“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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