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結構】
一、概念不同
1.行政傳喚,是指公安機關通知違法嫌疑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詢問的活動,它是公安機關經常使用的一種調查手段。
2.刑事傳喚,是指公安機關以送達《傳喚通知書》的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在指定地點接受
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
二、目的不同
1.行政傳喚,為了調查處理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為。
2.刑事傳喚,為了查明案情、懲處犯罪。
三、適用對象
1.行政傳喚,針對違法嫌疑人。
2.刑事傳喚,針對犯罪嫌疑人。
四、實施主體
1.行政傳喚,人民警察。
2.刑事傳喚,人民警察。
五、審批權限
1.行政傳喚
(1)口頭傳喚:不用審批。
(2)書面傳喚:辦案單位領導以上級別有審批權的負責人審批。
2.刑事傳喚,局負責人。
六、法律文書
1.行政傳喚
(1)口頭傳喚:無文書。
(2)書面傳喚:《傳喚證》。
2.刑事傳喚,《傳喚通知書》。
七、執行程序
1.行政傳喚
(1)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人民警察證》。
(2)出示或宣讀傳喚傳喚證(口頭傳喚除外)。
(3)到案后及詢問查證。
(4)期間內做出處理決定或解除。
2.刑事傳喚
(1)出示證明文件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
(2)使用《傳喚通知書》,并責令其簽名(蓋章)、摁指印。
(3)到案后及進行訊問查證,并由被訊問人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和結束時間。
(4)期間內解除或改變其他措施。
八、通知家屬
1.行政傳喚:應當通知。
2.刑事傳喚:可以通知。
九、時限
1.行政傳喚
(1)一般為8小時。
(2)案情復雜,可能使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3)應及時詢問查證,期間從到達時間開始。
2.刑事傳喚
(1)一次傳喚訊問時間不超過12小時。
(2)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十、期滿情況
1.行政傳喚:解除傳喚或行政處罰,不得連續傳喚。
2.刑事傳喚
(1)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2)不得連續傳喚。
十一、送達
1.行政傳喚:本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屬及單位負責的人員。
2.刑事傳喚:本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屬及單位負責的人員。
十二、法律依據
1.行政傳喚
(1)治安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其他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刑事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十三、械具使用
1.行政傳喚:強制傳喚可以使用
2.刑事傳喚:不用
【考點運用】
案例分析:
下列公安民警辦理案件的做法,正確的是:
A. 民警在辦理飼養動物干擾正常生活案件時,對嫌疑人江某的詢問查證時間延長至24小時
B. 民警在刑事拘留杜某25小時后送看守所羈押
C. 民警擬對陳某取保候審,經批準后,取保候審期限確定為12個月
D. 羅某因入室盜竊被立案偵查,民警認為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超過48小時,谷堆羅某拘傳47小時后釋放
中公解析:【答案】C。《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A選項,屬于一般詢問,不能超過8小時,故錯誤。
B選項,《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故錯誤。
C選項,《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故正確。
D選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件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故錯誤。
熱門招聘 | 備考干貨 | 實時互動 |
---|---|---|
實時更新 | 關注查看 | 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