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累犯這部分知識重點考察的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區分,所以接下來學習的重點是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
(二)累犯的分類
1、一般累犯
A.罪過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注意:前后兩罪任一罪都不能是過失犯罪。
B.年齡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已滿18周歲的人犯罪。注意:前后兩罪都必須是成年人實施的犯罪。
C.刑度條件:前后罪都必須是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注: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或應判有期徒刑的刑罰。
D.時間條件:后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內。注:構成累犯所要求的“刑罰執行完畢”僅限于指主刑執行完畢,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執行完畢不影響累犯的構成。刑罰執行完畢,既包括有期徒刑實際執行完畢,也包括假釋考驗期滿;被判處緩刑的犯人,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不能構成累犯,因為緩刑考驗期滿意味著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時間點必須是五年內,此時間條件判斷題經常直接考察。
總結:構成一般累犯,必須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2、特殊累犯
只要實施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無論隔了多長時間,無論是否實施與之前犯罪類型相同的犯罪。只要是這三種類型的犯罪之中的具體罪名,都認定為累犯。
注:第一,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第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規定帶來了一個法律適用方面的問題,即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或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可否構成特殊累犯?未成年人不應構成特殊累犯。
第二,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包括:背叛國家罪;分裂國家罪;煽動分離國家罪;武裝叛亂、暴亂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
第三,恐怖活動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等;
第四,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包括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
累犯相比普通犯罪,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大且對社會危害性也在增大,因此,對累犯的處罰在教育犯罪行為人層次上來講,就顯得尤為重要。
(三)對累犯的處罰
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對累犯不適用緩刑和假釋。
注:從刑法的規定來看,不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法律后果有三個:(1)應當從重處罰。(2)不能適用緩刑。(3)不能適用假釋。
由于累犯行為人主觀惡性大且社會危害性大,故應從重處罰。
“對于累犯,不適用緩刑。”該規定實際上是從另一個角度強調了累犯從重處罰的性質,因為緩刑的運用是以罪犯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為條件的,而累犯是經過了刑事處罰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具有較大的人身危險性,如果對累犯適用緩刑,就違背了我國刑罰的目的。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適用假釋必須是人身危險性相對較小,附條件提前釋放不致再危害社會。累犯難以保證此點。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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