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
根據解釋主體和解釋的效力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與非正式解釋兩種。
1.正式解釋:也叫法定解釋、有權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官員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
立法解釋專指國家立法機關對法律所做的解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根據《立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包括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兩種。審判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檢察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查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職權時,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問題所做的解釋。
2.非正式解釋:也叫學理解釋、任意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非正式解釋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對法律適用有參考價值,對法律的實際適用有著很大的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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