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責任的基本特征
1.其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造成侵權后果的時候,才能夠成立這種侵權行為。
2.其侵權行為發生的場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
3.其侵權損害的被侵權人即損害賠償權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才能構成這種侵權責任。
4.這種侵權行為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用人單位工作人員造成第三人損害,承擔責任的是用人單位。
勞務派遣責任
勞務派遣責任,是指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補充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構成勞務派遣責任應具備要件
在當事人之間存在勞務派遣的勞動關系;
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在勞務派遣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
損害事實的發生與被派遣的工作人員的執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系;
用工單位在指揮監督工作人員工作中有過失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是指在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方面在執行勞務過程中,由于執行勞務活動造成他人損害,接受勞務一方應當承擔替代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
個人勞務責任應當具備四個條件
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之間須有特定關系
接受勞務一方須處于特定地位;
提供勞務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損害中應處于特定狀態;
接受勞務一方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熱門招聘 | 備考干貨 | 實時互動 |
---|---|---|
實時更新 | 關注查看 | 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