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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條 侵占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綜上,結合我們現在主要針對于遺忘物的題型會發現,兩項罪名的主要區別在于究竟遺忘物究竟落在誰的手里,也就是法律上的“占有”。下面,我們用例題進行區分。
例題:甲使用了滴滴拼車服務,和另一乘客乙共乘一輛快車。甲先抵達目的地,下車時,將一個裝有5000元現金的奢飾品包包落在車上。被拼車的乙下車時帶走。請問,乙構成什么罪?( )
A.侵占罪 B.盜竊罪 C.職務侵占罪 D.搶劫罪
答案:B。解析:乘客遺忘在出租車內的財物,屬于出租車司機占有,雖然相對于乘客而言屬于遺忘物,但相對于出租車司機而言,則是其占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出租車內取走該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所以A錯誤,B正確。而職務侵占罪的對象為非法占有本單位財務,所以C錯誤。搶劫罪表現為采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所以D錯誤。故本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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