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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日,各界望眼欲穿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開始實施。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除了得到普遍關注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十四周歲降為十二周歲),還有一些新增加或者經修改的罪名,其中“車類”犯罪和社會熱點事件的聯系,值得考生細致甄別。如今年五月份,在大連市發生的一起案件,一輛黑色轎車在人行橫道內撞擊行人后逃逸,結果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那么,該司機可能構成何種犯罪?下面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
1.妨害安全駕駛罪
(1)法條依據:一百三十三條之二 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研讀分析:妨害安全駕駛罪的主體包括公共交通工具的乘車人及駕駛人,客觀方面表現為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因此,該司機的行為不具備妨害安全駕駛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不會構成妨害安全駕駛罪。
2.故意殺人罪
(1)法條依據:【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研讀分析:故意殺人罪要求犯罪主觀方面為針對特定人的殺人故意,而該司機實施的撞人行為的主觀方面,為不計后果不計對象的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危害的故意。因此,該司機的行為同樣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3.交通肇事罪
(1)法條依據:【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研讀分析:交通肇事罪要求主觀方面對于傷害結果是過失,而結合上文分析,該司機主觀方面為故意。因此,該司機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法條依據:
①【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研讀分析:
危險方法指的是與放火、決水等危險性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公共安全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該司機客觀方面開車撞向人群,足以危害并且實際危害多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主觀方面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故意。因此,該司機的行為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綜上,在了解常見罪名的基礎上,結合刑修(十一)與相關社會新聞,根據題目,能做到主客觀相結合,區分此罪與彼罪,從而得出正確答案,是本次分析的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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