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條鏈接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知識點剖析
根據刑法法條的規定我們就可以推出,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分為三種:
第一種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第二種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即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種為完全責任能力,即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人。
三、易混淆點
在這里需要特別注意幾點:
1、間接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是完全責任能力人,此時實施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間接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一類人,一個為時間程度上斷斷續續的間接,另一個則為整體狀態的尚未完全喪失能力;
3、醉酒的人犯罪,也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例題感知
關于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在一次吸毒中,產生幻覺,誤以為有人追殺,遂沖出街道,砍傷路人,因幻覺故不承擔責任。
B.乙以殺人故意刀砍仇人時突發精神病,繼續猛砍致其死亡,因其患有精神疾病故不承擔責任。
C.丙喝醉酒后在路上飆車,致路人一死兩傷,因喝醉后丙不受自己控制,所以丙不承擔責任。
D.丁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對于丁的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D。解析:根據今天所學《刑法》第18條規定。甲的吸毒產生幻覺并不能成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甲在吸毒前可以辨認和控制自己,是一個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故A選項錯誤;乙的精神病是故意殺人時突發的,并不影響其殺人前部分階段正常精神的認定,為間接性精神病人正常情況下的犯罪,所以乙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故B選項錯誤;丙為喝醉酒,不影響刑事責任的認定,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所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中公專家點評:刑事責任能力部分的內容在省直市直考試中常常出現,做此題的方法首先要掌握基本的理論知識,同時記住規避常見的混淆點如間接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等,這樣規避掉考題陷阱,就可以簡單的化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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