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公正,所以才會相應有回避制度。在刑事訴訟以及治安管理過程中,如果出現可能會影響案件公正的情形出現,則需要回避: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4、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或接受其請客送禮的。但是在涉及具體回避人員時,二者各有不同。就刑事訴訟法而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究梢愿爬?ldquo;審檢偵,書鑒翻”。就治安管理而言,回避適用于班里案件的人民警察。
除此之外,在涉及回避決定人員時,也各有不同。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如果法院院長是審判人員,則法院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檢查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如果檢察長擔任檢察人員的,則檢察長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如果公安機關負責人擔任偵查人員的,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檢察委員會決定。其中法院的書記員、鑒定人員、翻譯人員由法院院長決定回避,檢察院書記員及檢察院自己指派或者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由檢察長決定回避,公安機關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鑒定人員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在治安管理過程中,涉及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涉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為了更好的直觀感受其中區別,故制作為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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