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貪污賄賂類犯罪中,比較相似且常常出現在試卷中的常見犯罪非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莫屬。兩者的犯罪認定中既有相似也有不同。需要學員進行準確把握和區分,并能夠做到在案例題當中準確根據不同罪名的犯罪構成判斷正確答案。
一、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在貪污罪中首先需要明確的貪污罪的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基層組織人員協助行政管理工作屬于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其次對于貪污罪的認定,除了直接占有公共財物外,還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規定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或是公司企業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職務便利把本單位財產占為己有的。
二、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還的行為。
據此我們可以看出,兩個罪名首先構成主體相同,都是國家工作人員。其次侵犯的對象也相同,都是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產。在這樣的前提之下,要想區分兩個犯罪就應該從構成手段和犯罪的主觀方面入手。首先從犯罪的手段以及客觀方面來說,貪污罪使用的方式是侵吞竊取騙取的直接取得方式,并沒有明確取得后的用途,而是著重于取得財產這一目的。而挪用公款罪重于公款的使用用途,類似于從事營利、非法等活動。其次,就兩罪的主觀方面來看,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二挪用公款罪行為對公款只是暫時挪用的行為,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在做題時要認真判斷題干中給出的各項條件,進而得出正確的答案,相信通過大家不斷的練習,就能夠清楚進行考點區分,也歡迎大家到新公課堂和我們共同學習相關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