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主要包括內部行政監督體系和外部行政監督體系兩部分。
內部行政監督也稱為政府自我監督,是由政府主動實施的行政監督。政府是行政監督的對象,同時也可以是行政監督的主體。內部行政監督是行政監督體系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直接、最迅速的監督。
內部行政監督因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處行政系統,受立場所限,這種監督有其致命弱點,遠不能實現行政監督的宗旨。為此就必須健全和強化外部監督體系。外部行政監督由外在且獨立于政府的組織和人員來實施對政府的外部制約。這是針對政府行政的第二道防線,也是最有力、最有效的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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