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確一點的是就是精神病人人犯罪,不是一刀切的認為不構成犯罪,也不是完全認為犯罪,對于精神病人犯罪,應當區別對待。《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在考試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考點。
從法條來看,精神病人分了三種,首先是完全喪失了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這種是完全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由于他對自己行為缺乏認知和控制,因此無法對自己行為負責,因此對于此類人根據刑訴法規定,精神病人行兇涉嫌犯罪的,應當走強制醫療程序。
第二類人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那么就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只是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類人是指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下實施的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犯罪時處于病發的狀況,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很多有這樣疑問是不是會很多罪犯與他們的家屬千方百計、不惜代價的利用這個規定去鉆空子。所以有人犯罪、犯錯之后就想到了假冒精神病人的招術,極端的甚至有人會說精神病是合法犯罪。其實這種可能性比較低,因為在司法鑒定過程中,會有專門司法鑒定機構鑒定,會從作案動機,作案時間,是否有精神病史,認知能力,控制能,生活自理能力綜合判斷,從而確定是否有精神病。
在考試中注意精神病類型來確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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