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確什么是“逃逸”,這樣才能解決本文題目所發出的問題。所謂的逃逸是指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義務。也就是說客觀上要有救助的義務,因為肇事者之前的開車肇事行為帶來了救助被害人的義務,如果不實施救助行為則構成不作為的犯罪(不作為是指應為能為而不為)。因此如果肇事者不逃,原地待命的行為,比如眼睜睜的看著被害人流血,依然可以稱之為逃逸;再比如肇事后逃離現場,但良心譴責立即又跑回現場救人則不屬于逃逸情形或者送回醫院后,擔心被訛詐,又逃離也不能屬于逃逸情形。因此能否認定為逃逸需要以肇事者是否履行救助義務來認定,而不能單純以是否“逃離”現場為準。
其次還要明確肇事者逃逸不救助被害人的主觀心理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者不實施救助行為必須是故意為之,相反如果肇事者沒有故意,而“逃逸”則不能認定為逃逸情形。比如肇事者肇事以后撞死一人重傷一人,但是肇事者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依然往前開車,當然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因為肇事者主觀上沒有故意,屬于過失。
綜上所述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認定需要從兩方面入手才能認定屬于法定刑升格條件。第一,客觀上要有救人的義務;第二,主觀上要有不救人的故意。并不能單純的看是否逃離現場。當然在實踐中,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法官依據自由裁量權權也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
【案例分析】
題目:張三交通肇事撞“傷”李四,張三不想救助,駕車離去,一路狂奔,而實際上被撞“傷”的李四當場就已經死亡了。那張三是否屬于法定刑升格條件中的逃逸或者逃逸致人死亡?
答案:不構成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張三雖然主觀上有不救助被害人李四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并沒有救助被害人的義務(被害人已經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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