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二、關于可以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
2、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
3、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
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例1】甲故意殺人后,回家告訴父母,父母勸其自首,甲不愿意,甲的父母把甲綁起來送到公安機關,請問甲的行為性質屬于?
A. 坦白
B. 自首
C. 立功
D. 不屬于自首
【答案】D
【解析】甲的父母綁甲去投案,甲的行為不屬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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