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訴訟時效計算
1.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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