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所謂的法律特別的規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而領域就包括領陸,領水,領空。因此所謂的屬地就是只要是在我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一律受到刑法約束。因此做題的關鍵就在于,判斷改犯罪行為是否發生在中國領域內。只要是,則直接適用屬地管轄。
其次,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此條也被稱為“旗國主義”。
最后,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也即是,并不要求犯罪完全完整發生在中國領域內,有一部分即可。
2.刑法的屬人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者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所謂“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種傾向性,并非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這兩類人員具有代表國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負特殊的職責,其工作與國家的利益息息相關,故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實施的犯罪在管轄上應從嚴要求。 對于我國刑法在域外的屬人管轄權,刑法第10條進一步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使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處理。這表明我國法律對于外國的司法審判采取的是消極承認制度。但從實際合理與國際合作角度出發,為使人免受過重的雙重處罰,該條又規定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作了實事求是的考慮,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熱門招聘 | 備考干貨 | 實時互動 |
---|---|---|
實時更新 | 關注查看 | 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