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銜制產生于20世紀初的清朝新軍。此后,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個時期實行的軍銜制,基本上都是在清末軍銜制基礎上的發展和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先后兩次實行軍銜制,并進行了多次修改。最新的修改后的軍銜條例是1994年人大會議決定的,共設3等10級,將官: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新中國正式實行軍銜制是在1955年9月27日,國家主席毛澤東主持了元帥軍銜和勛章授予典禮。
1965年5月22日,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度的決定》,6月1日開始實施。1986年下半年,隨著軍隊建設的需要,中央軍委常務會決定實行新的軍銜制。
1988年7月1日,規定軍官軍銜設3等11級: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4年5月12日,修改后的現役軍官軍銜設3等10級,即取消原條例中的一級上將軍銜,明確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副主席的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為上將”。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并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后,軍士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士官軍銜重新設定為6級,稱謂由低到高為,初級士官:一級士官、二級士官;中級士官:三級士官、四級士官;高級士官:五級士官、六級士官。
2009年7月13日,中央軍委頒發《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全軍和武警部隊全面施行新的士官制度。士官軍銜從原先一級至六級士官的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為初級士官、中級士官、高級士官三個等級,稱謂由低至高為,初級士官:下士、中士;中級士官:上士、四級軍士長;高級士官:三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
2010年7月,修訂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將中國軍隊的士官分期服現役制度更改為分級服現役制度。同時,士官軍銜制度也有更改,士官軍銜由6個銜級調整為7個銜級,分別是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士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海軍、空軍、武警軍官警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武警”。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還另設有文職干部與學員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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