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當防衛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一)概念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概念上,我們不難發現正當防衛其實質就是采取正當的防衛手段來保護合法權益,即是正對不正的較量。
(二)構成要件
1. 防衛起因: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沒有不法侵害就談不上正當防衛。這是正當防衛的本質所在。所謂的不法侵害行為就是侵害法律所保護的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2. 防衛對象:所采取的防衛手段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正當防衛的目前就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所采取的防衛行為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而非其他第三人。
3. 防衛意圖:防衛主觀上必須具有防衛意圖。即防衛人主觀上要認識到不法侵害存在,并認識到自己采取的防衛手段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
4. 防衛時間:防衛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即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因此要求我們不得進行事前防衛或事后防衛。
5. 防衛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造成重大損害的,是防衛過當。(需注意,我國《刑法》分則當中并沒有將防衛過當規定成一種具體罪名,防衛過當只是一種量刑情節,即是對于我們的防衛人在實施正當防衛的過程中超出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的一種量刑處罰。)此處的“必要限度”衡量標準應以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的合理需要為標準,換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護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為。如果只是一般損害,不成立防衛過當,這邊還要求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重傷死亡)。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但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衛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該種情況為特殊防衛,由于對防衛人的人身安全已經造成極大威脅,因此該種情況沒有必要限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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