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修改后,在原有遺囑形式的基礎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兩種新的遺囑形式,更加符合現代社會人們的生活習慣,取消了公證遺囑的最高效力,這樣各種遺囑形式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了同等性。除自書和公證遺囑外,其他類型的遺囑均需要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民法典》對見證人也做出了規定,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其中打印遺囑,遺囑人和見證人要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錄像遺囑應該記錄遺囑人和見證人的姓名或者肖像,確保遺囑的真實性。這些新修改的地方都容易成為事業單位考試的考點,所以各位考生應該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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