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是為了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今天小編就以《監察法》為切入點帶領大家解鎖一個我們醫療事業單位考試中的考點:監察機關的性質和工作要求。
一、監察機關的性質
《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考點一】“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而非專職機關。”一字之差,差在何處?
首先,監察機關的設立,是為了加強原各種反腐力量在實務工作中的整合,增強反腐敗合力,整合紀檢、行政監察、檢察院反貪、反瀆等各種反腐敗力量,而并非將原有力量的簡單相加,實現1+1>2的效果。其次,“專責”不僅強調監察機關的專業化特征,專門性職責,更突出強調監察機關的責任,行使監察權不僅僅是監察機關的職權,更是責任和使命。
二、監察機關的工作要求
1.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考點二】此處是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非不受任何機關的干涉,因為監察委要接受黨的領導和權力機關的監督。
2.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考點三】此處沒有互相監督,這是考試時最容易混淆的地方。那么如何理解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呢?
監察機關在工作過程中發現腐敗線索,進行監督和調查,確認有職務犯罪行為,則將調查情況移交檢察院,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在案件的調查過程中可能涉嫌經濟問題,審計問題等這時可能會需要公安機關、工商部門、海關以及稅務機關等協助和配合。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3.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始終堅持秉公執法,辦事公道,不論被調查對象職務、級別、民族、性別、宗教等因素,一律平等對待。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4.國家監察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通過法律的震懾力和權威,使其不敢腐,屬于治標之法。通過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營造嚴格的反腐敗環境,使其在客觀上不能腐。通過法治教育,道德教育,以及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熏陶,使其從內心加強反腐自覺性,從本質上不想腐,此乃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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