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曾經說過: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都是一整個國家。換而言之,在民法中,每一個個體都和民法息息相關,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離不開民法的調整。而在民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一定是繞不開的一個重點,在我們常見的各類考試中都經常出現,所以今天我們一起學習一下物權的變動。
一、概念
所謂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的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什么叫發生呢?我們一般分為兩類: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所謂原始取得其有直接的法律依據,而繼受取得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是依據一些法定情形下由當事人能夠依據自己的意志去影響物權發生與否的一種情形。例如我國法律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而國家從沒有該遺失物的權利到形成對該物的所有的改變就是所謂的取得,其取得該遺失物的原因是法律直接的規定,這就叫:原始取得。而繼受取得是沒有直接法律規定,但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可以通過當事人的意志取得物權的就是繼受取得,例如:張三把手機送給李四,這樣的一個贈與過程就是繼受取得。這里稍微提一下,很多人會將繼受取得與原始取得以當事人的意志能否影響物權關系變動作為依據是有瑕疵的。
至于轉移,很簡單我把我的東西賣給你,你成為新的主人,這就是物權的轉移。而所謂改變也很好理解,其實就是物權發生了改變,例如我把十公斤黃金一分為二,這其實就是一種物權狀態的改變。最后解釋一下什么叫消滅,其實就是物權從有到無的過程,例如我把舊手機丟進垃圾桶,此時開始這個舊手機就再也不是我的了,我的物權也就消失了。
在概念中考試比較愛考的還是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區分,大家切記不能簡單以是否與當事人意志有關作為區分點!
二、物權變動的認定
所謂物權的變動認定,其實就是在民法規定中物權具體何時發生了改變?而對于不同的物,其認定是有差異的。在常見的事業單位考試中也最喜歡考這個地方。
那么我們就來簡單看一下,動產與不動產在物權變動認定上的一個差異吧:
首先何為動產?即:不依附與地面而存在且改變位置不改變其價值的物,例如一只普通碳素筆在北京和在云南的差別不大,而且其不依附于地面而存在,可以隨意移動的東西就是所謂的動產。那么動產的物權何時才發生變動呢?大家要記住,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動產物權變動看“交付”,怎么理解呢?最簡單講就是:東西在什么時候交到對方手中,對方什么時候取得該動產的物權。這就是動產看交付。
大家一定要注意,考察動產物權變動時我們只需要考慮東西是否交給對方,不用考慮過多因素。
說完動產,現在說說不動產,何為不動產?所謂不動產就是:依附于地面而存在的,改變位置會改變其價值的東西就是不動產。大家如果只是靠公基知識,甚至可以直接理解為:房屋。那么不動產物權何時發生變動呢?我們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看:登記!通俗地說就是不動產登記在誰的名下,不動產就是誰的。考試中會各種忽悠大家,說簽了合同、付了錢、搬進去住著啦,等等。記住我們不動產物權歸誰,我們只考慮登記在誰的名下!
三、經典例題
例如:張三說好一百塊錢買王五的一只老母雞,張三隨之把錢先交給王五。問現在錢是誰的?老母雞是誰的?答案是:錢是王五的,那只沒交出去的老母雞也是王五的。有的同學很疑惑,覺得張三虧了,但虧了嗎?
答案是:沒有,雖然此時錢不是他的,雞也不是他的,但依據合同張三卻是可以主張要王五將老母雞交給自己的。換而言之,雞雖然目前還是王五的,因為未交付。但張三是可以要求王五交付老母雞的。
例如:張三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送給前妻,前妻住了五年后將房屋賣給了王某,王某一次性付清了房價,住了三年后,政府進行拆遷。此時張三、其前妻以及王某都主張房屋是自己所有。現查明,前面的贈送與買賣均未進行登記。現在問拆遷款該歸誰?
答案是:歸張三,因為不動產的物權要變動必須經登記!而本題中未進行過登記更改,即房屋登記在張三名下,故房屋所有權歸張三所有,所有拆遷款應當歸張三。
四、總結
在考試中會描述各種讓大家誤解的情形,但大家只需要抓住:動產看交付;不動產看登記。其實題目就能迎刃而解。大家做法律題中切忌的就是動不動就拿自己的樸素法律觀去解決法律問題,“我感覺”在法律題的面前蒼白而無力。一定要從法律規定出發,杜絕自己的直觀感覺。最后祝愿每一位考生都能追到自己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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