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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與《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相比,《民法典》立法更加成熟,涵蓋范圍更加周全,也更能夠適應現代社會。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在其中有對于一些法律條文的變動,根據甘肅事業單位的往年的考情,當有新法出現時,往往就是考試的重點,需在授課時進行重點講解;“無因管理”在往年都是考試的重點內容,而在《民法典》中,無因管理也有了相應的變化,在此,就無因管理進行具體的闡述。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也就意味著要構成無因管理得滿足三個條件,分別是:
1.管理他人事務;而這個事物可以是財產性的事項,如為他人管理失蹤的牛,也可以是非財產事項,如搭救落水少女;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如將煤氣中毒的鄰居送往醫院并辦理住院手續,也可以是事實行為,如救火救災。但是違法事項和依法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的事項不能構成無因管理,如登記結婚,替他人打架等。
須為“他人”事務;也就意味著誤將自己事務當成他人事務管理,即便具備管理意思,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而“他人事務”主要有兩種情形:
(1)事務內容純屬他人,如:他人房屋失火,管理人救火。
(2)事務本身為中性,及即為自己謀利益,也為他人謀利益,如:和鄰居一墻之隔,墻要倒了,對墻進行修葺。
但是這個“他人”必須為特定的人,而特定的人也可以是數人。
2.具有管理的意思;具體而言就是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也就是為了別人的利益。為自己的利益去管理他人的事務不構成無因管理。
3.就事務的管理,管理人無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就意味著管理人出于法定義務和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的行為不屬于無因管理。如:甲駕車撞傷乙,乙的父親連忙將乙送到醫院進行搶救并付醫藥費。這種情形下,乙的父親具有法定的義務,因此不構成無因管理。
法律在相應的發生變化,考察方式也在不斷地更新,因此對于知識點的了解更應該深入一些,在學習“無因管理”時一定要注意的是構成要件,當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時才會構成無因管理,希望對大家的備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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