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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其中對新修改考點的學習對我們21年備考事業單位考試來說至關重要。今天要學習的是我們在事業單位法律部分民法典物權編中增加的全新的知識點—居住權,相較以前在此處常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這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接下來通過舉例說明什么是居住權以及其解決現實問題后展現出的立法意義。
例一:老張在老伴去世后獨居許久,老張年紀越大行動越不便,他想在有生之年過戶房屋給兒子讓其照顧自己的晚年生活,又怕兒子兒媳拿到房子后嫌棄自己趕他出門居無定所。居住權的設立就可以幫老張解決后顧之憂,老張通過與兒子兒媳簽合同的方式設定居住權,既實現了老張的心愿又避免了擔憂。
例二:小強和小梅婚后買了一套房,后二人離婚時約定房屋所有權由小強享有,小強要補償25萬房屋折價款給小梅,但小梅的母親擔心小強不能如期補償這筆款,就讓女兒小梅跟小強約定在前夫全額付款之前,小梅對該房屋仍享有居住權。該居住權的設定就很好地保護了小梅的合法權益。《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即使小強在小梅的居住權存續期間,小強將該房屋出售,因為小梅的居住權已經登記,即可以對抗新的房屋買受人。
例三:去年熱播的電視劇《都挺好》中,蘇大強想把自己所有的房子給喜歡的保姆小蔡,怕自己百年后小蔡無依無靠,但又覺得小兒蘇明成被母親溺愛不成器,無以為繼且無住房。居住權就為蘇大強提供了解決方案,蘇大強可通過訂立遺囑,讓兒子蘇明成繼承房子,并給小蔡設立居住權。一來蘇明成繼承后有房可住,二來小蔡晚年生活也有保障。
綜上三個案例可知,例一解決了老年人養老和住房的沖突;例二解決了婚姻中一方因離婚而影響居住的問題;例三解決了兒女繼承權和對弱勢群體照顧的平衡問題。一般居住權的設立有兩種:一是基于合同設立或遺囑設立;二是通過裁判設立的居住權,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
另外,《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在兩種情形下消滅,二者滿足其一即可。一是約定的居住權期限屆滿時,二是居住權人死亡時。消滅后應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接下來通過一道題來看居住權如何在我們事業單位的考試中作為考點來呈現:
王教授臥病在床,一直是保姆李嫂照顧。王教授去世前,希望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讓李嫂可以繼續在房子里居住,但把房屋產權留給子女。關于李嫂對房屋的居住權,請問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王教授的子女不能擅自出租該房屋
B.保姆李嫂不能將自己的居住權轉讓給其他人
C.保姆李嫂死后其子女可以繼承對該房屋的居住權
D.李嫂對該房屋只能居住不能出租
正確答案為C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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