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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大偵探》這檔綜藝從2016年到2019年已經播出了整整五季。憑借豪華的嘉賓陣容,高水準的節目制作,以及切合社會熱點的故事情節和嘉賓的高能推理,斬獲了高分評價和忠實觀眾,可謂是近幾年不可多得的優秀綜藝節目。
在我們贊嘆嘉賓的高光表現的同時,也不難發現《明星大偵探》中有很多法律方面的知識,通過綜藝節目,模擬案件向大眾普及法律知識,弘揚社會正能量,這也是這檔綜藝活躍至今的原因之一。下面就一起來看看《明星大偵探》五季以來的一些法律知識。
一、對象不能犯
出自《明星大偵探》第三季第一期《酒店驚魂》。此案有人以為自己是殺了人,但是如果在此之前被害者已經死亡,那么他的所作所為不叫殺人,叫做對象不能犯。
針對于對象不能犯,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但由于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使得犯罪行為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為過程中不在犯罪行為的有效作用范圍內,或者具有某種不能達到犯罪既遂的屬性,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一種犯罪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舉個例子,小A因為心生怨恨要去報復小B,可是在此之前小B被仇家小C下藥毒死安靜的躺在屋里像是睡著一般,小A以為小B是睡著了,隨即點火燒了小B家(具體情況可參考《明星大偵探》第二季第五期《周五見》,喬學生對象不能犯),那么小A其實是構成了對象不能犯,小A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即為欲達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的特征如下: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規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二、職務犯罪
出自《明星大偵探》第三季第七期《又沖不上的云霄》。此案中因為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一個個小失誤釀成了一場空難,其中,魏高管(魏晨飾)為了獲利,購買“飛得更高”公司(故事虛構公司,實際中不存在,但在故事設定中該公司屬于國有公司)生產的不合格的航空報警器,從中獲取高額回扣,導致飛機發生故障之時未能及時報警。雖然魏高管狡辯說自己的行為不算受賄,之間也跟“飛得更高”公司有所合作。但撒顧問(撒貝寧飾)及時準確地給出了反駁:“你知不知道你拿了錢,就已經是違反法律了。”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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