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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犯罪的低齡化,下調刑事責任年齡也是迫在眉睫,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下調,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對預防犯罪低齡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該法條于2021年3月1日生效,在法條頒布與生效這段期間,發生一起陜西13歲少年虐殺6歲男童的案件并轟動一時,該案件中的兇手是否會面臨處罰?讓我們一起走進今天的內容,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
一、13歲少年虐殺6歲男童始末
案件回顧:2月17日,陜西勉縣勉陽街道社區6歲男童王某失蹤,經偵察調查,現在已經查明:作案人楊某(13歲)、被害人王某(6歲)二人為同組鄰居,2月17日18時許,楊某趁家中無人之際,將王某誘騙至自己的住處加害并藏尸15天之久。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二、13歲少年是否要負刑責呢?
該案中作案人楊某為13歲少年,其作案時刑法修正案(十一)還沒有生效,按照我國刑法時間適用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也就是說我國關于刑法的時間效力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的法律,但是新法有利于被告人的話,適用新法。顯然,楊某行為時刑法對于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還沒有下調,也就是說按照行為時的法律,楊某是無罪的。下調后的法律是不能作為楊某此次的虐殺案的定罪依據的。
三、從舊兼從輕原則
關于時間效力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適用的對象是未決犯,也就意味著是尚未進行定罪審判的案件。對于已經審判后的案件,不存在溯及既往的問題的,即使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案件,同樣要適用行為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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