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犯罪形態包括犯罪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犯罪的的完成形態也就是犯罪既遂,犯罪未完成形態包含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一個行為已經既遂,具備某個罪名的全部構成要件,已經既遂的情況下就不用再去考慮犯罪未完成。比如說,盜竊罪的既遂標準,一旦財務的占有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那么盜竊罪就既遂了;綁架罪的既遂標準,只要行為人將綁架他人的行為實施完畢,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這些常見罪名的既遂,需要大家掌握。根據既遂標準,如果已經既遂,那么就不需要再去探討,如果犯罪沒有既遂,那么這時候分析思路三步走。
犯罪行為是一個過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為都能順利得以實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實現預期的目的。為了實行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著手實行是犯罪預備;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地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犯罪中止。
第一步是判斷行為是否外化為客觀的犯罪行為,只有行為人將自己主觀犯罪意志付諸實施,這時候才能存在犯罪行為,才有討論犯罪的必要。舉例來說,張三在日記中列出十幾種殺人方式,但是隨即打消念頭,并沒有實施,這種思想犯壓根不構成犯罪,更談不上犯罪形態的問題。
第二步,分析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阻止犯罪行為的發生,導致犯罪未完成的原因是主觀上不敢犯、不想犯,還是客觀原因導致不能犯,如果是前者那么屬于犯罪中止,后者則屬于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預備。比如說,“張三在撬李四家門鎖的時候,聽到隔壁有腳步聲,所以停止返回家中”,本題中,張三并不是因為被發現而未得逞,而是自己主觀上不敢繼續犯罪導致的犯罪未完成,因此屬于犯罪中止。
第三步,如果犯罪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不能犯,那么區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關鍵點就在于“著手”的認定。根據司法考試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法益緊迫說”,認為行為產生了侵犯法律利益的具體危險狀態就是著手。比如說,盜竊罪的實行行為是將他人占有的財務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但是行為人進入特定的場所(辦公室)開始物色財物時,就可以認定盜竊罪的著手。再比如,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括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財物的行為,只要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等行為,就是搶劫罪的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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