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婚姻是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以上所說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
2.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3.此處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一年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的,則該項請求權永久消滅。
二、哪些情況屬于無效婚姻?
《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注意:結婚時雖然婚姻無效,但是如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時候,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對于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準備離婚了,應該通過怎樣的方式離婚?
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經濟。一般來說,如果材料齊全,半個小時左右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
協議離婚有什么具體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某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訴訟離婚相對是比較費時費力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這也是必經的一步。
四、現役軍人離婚該怎么辦?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五、什么情況下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條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法律雖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懷孕和分娩后的一定期限內的起訴權,但在特殊情況下仍可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這里,關鍵是看哪些情況屬于“確有必要”而不受此限制。從審判實踐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看,“確有必要”的情況,目前一般是指女方因通奸懷孕(不包括女方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導致懷孕)的情況。男方在女方通奸懷孕后或在女方分娩一年內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就應受理。
六、夫妻中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如何離婚?
(一)夫妻一方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只能提起訴訟離婚。
《婚姻法》規定的離婚,要求是夫妻自愿離婚,如果一方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就談不上自愿了。由此可認為,夫妻一方無民事行為能力,就不可以通過協議離婚,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其他親屬不能代理其簽署離婚協議。在此種情況下,如夫妻中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向婚姻登記部門提出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部門不予受理,應告知他們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親屬首先要確定法定代理人代其訴訟。
法定代理人的范圍:父母、成年子女、有撫養關系的成年兄弟姐妹,如果沒有上述范圍的法定代理人,可根據民法、民訴法規定的方式確定法定代理人。
(三)此種離婚訴訟,可以協議結案。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與對方就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可由法院直接判決結案。
七、夫妻中一方下落不明該如何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下落不明滿二年,其配偶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待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法院一般怎樣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者因強奸、通奸、婚外性行為或其他直接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另一方不能原諒的行為。
九、分居滿兩年的,婚姻關系能自動解除嗎?
婚姻關系只能通過離婚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方式解除。分居,不管時間多長,都不能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但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則構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訴訟中,如果調解不成,應當判決準予離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適用該項規定。
綜上所述,便是關于婚姻效力及離婚常見考點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夠準確記憶,以便準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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