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識點講解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1.知識概念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通過概念不難發現,共同犯罪必須是大于或等于兩個人,犯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
2.知識講解提煉
(1)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者單位。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同時要注意,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14周歲以下的不負刑事責任;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只對8類行為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對所有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比如,20歲的甲伙同13歲的乙,一起有預謀的殺人,因為乙不負刑事責任,故甲乙二人不構成共同犯罪。
第二,客觀方面必須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必須是犯罪行為,否則不可能構成共同犯罪。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標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為整體。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第三,主觀方面,二人以上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過意思聯絡,認識到他們的共同犯罪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注意該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規定的范圍內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體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間接故意,只要雙方有共同的犯罪行為也可成立共犯。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或者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因為這兩個案例中,甲乙二人均沒有意思聯絡,故不成立共同犯罪。
二、典型例題
(單選)張、劉二人共謀去某商場行竊,到達該商場后,張某留在商場外觀望,劉某撬門進入,竊取了價值數萬元的物品。劉某為破壞現場在離開前點燃了商場內的服裝。劉某出來后,二人逃離現場。第二天分贓時,劉某把放火一事告訴了張某。對張某、劉某的行為認定錯誤的是()
A.兩人成立共同犯罪
B.對于放火行為,張某也應該負刑事責任
C.張某構成盜竊罪
D.劉某構成盜竊罪和放火罪
【答案】B。解析:共同犯罪實行過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數個共同犯罪人,實施了超過原共同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行為。對于過限的犯罪行為由過限行為實施者自己承擔,原共同犯罪人不負刑事責任。張某、劉某二人有共同盜竊的故意,又共同實施了盜竊行為,構成共同盜竊罪。A、C兩項正確,不當選。但放火行為是劉某在實施盜竊行為的過程中臨時起意,并由劉某獨自實施的。故張某不構成放火罪,由劉某一人對放火罪負責。B項錯誤,當選。D項正確,不當選。故本題選B。
【思路點撥】實行過限的主體只能是共同犯罪人,非共同犯罪人是不可能成為實行過限主體的。一個過限行為的主體只能是部分共同犯罪人,而不可能是全部的共同犯罪人。如果全部的共同犯罪人都超出了其原有的共同犯罪范圍,共同形成了新的犯罪故意并實施了新的犯罪行為,這種情況稱為臨時起意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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