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國,人民通過民主選舉選出自己的代表,組成人民代表大會,集中行使國家權力。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具有全權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職權有: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八)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九)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三)批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五)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8]
人大的組成機構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與全國人大會議不同,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構,二者的職權在選舉、決議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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