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侵占罪,告訴才處理。
(一)本罪的對象
本罪所侵犯的對象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只要沒有基于明顯的違法事由而占有的他人財產,就認為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如果是基于職務、業務本身而占有(保管)的他人財物,將此據為己有的成立職務侵占罪,這也是區分侵占罪和職務侵占罪的一個角度。
(二)客觀特征
1.合法持有。
2.非法占有,包括替他人保管贓物,進而據為己有的,也成立侵占罪。
3.刑法規定,成立侵占罪必須具備“非法占為己有,拒不返還”的情形。“非法占為己有”與“拒不退還”二者是同一個意思,而不是兩個意思。換言之,只要行為人將他人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其實就表明了“拒不返還”,成立侵占罪。
二、職務侵占罪
(一)職務侵占罪的概念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職務侵占罪的構成特征
1.侵犯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所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即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如公司的經理在一定范圍內有調用、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企業的會計有管理財務的職責,出納有經手、管理錢財的職責等。不是利用職務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非法占為已有,是指行為人將自己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排斥本單位對于此項財產的所有權。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現為侵吞、盜竊、騙取等非法手段。例如,為本單位采購貨物時,抽出一部分回扣占為己有;在與他人簽訂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將抬高的差價私分;利用職權,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業財物;以發獎金為名,非法占有公私企業財物。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但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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