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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衛生法律法規
第一節 衛生法中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即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律規定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衛生法上的法律責任即由于行為人違反衛生法的相關規定而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衛生法中的法律責任的內容
(一)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
衛生法中的民事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平等主體間因違反衛生法中有關民事方面的法律規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衛生法中的行政責任
衛生法中的行政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衛生法中有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衛生法中的刑事責任
衛生法中的刑事責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刑事法律規定,后果嚴重構成犯罪者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傳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一、法定傳染病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分為甲、乙、丙三類進行管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可以決定增加、減少或者調整乙類、丙類傳染病病種并予以公布。
(一) 甲類傳染病
強制管理傳染病,包括:鼠疫、霍亂。
(二) 乙類傳染病
嚴格管理傳染病,包括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質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人感染H7N9禽流感、麻疹、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腦炎、登革熱、炭疽、肺結核、傷寒和副傷寒、百日咳、白喉、猩紅熱、淋病、梅毒、血吸蟲病、瘧疾、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等。
但對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即適用強制管理。
(三)丙類傳染病
監測管理傳染病,包括流行性腮腺炎、風疹、麻風病、包蟲病、絲蟲病、手足口病等。
二、傳染病防治方針與管理原則
方針:預防為主;管理原則: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
三、傳染病預防、監測預警與疫情報告
(一)傳染病的預防
衛生行政部門的預防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預防工作;醫療機構的預防工作;其他相關的預防工作。
(二)傳染病的監測預警
建立和健全傳染病的監測預警制度,是貫徹“預防為主”,提高對傳染病的監測預警能力的重要措施。
(三)傳染病的報告
傳染病疫情報告人:義務疫情報告人和責任疫情報告人。
疫情報告必須遵循屬地管理原則。
報告時限、方式(日常疫情報告;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的疫情報告;有關部門的疫情報告和通報)。
四、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及醫療救治
(一)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
傳染病的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醫療機構的隔離治療措施;疾控機構的疫情控制措施;政府的隔離措施;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疫區宣布及封鎖。
(二)醫療救治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污染的相關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傳染病防治監督
(一)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衛生部門及其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
(三)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規定
(四)衛生行政執法監督
六、相關機構及其人員的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法律制度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概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傳染病疫情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疫病, 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發公共事件。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型
重大損失的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其他危害公共健康的突發公共事件。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機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儲備制度;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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