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級別的概念
公務員除了其所任職務以外,還有級別。公務員的級別高低,既體現公務員所任職務的等級高低、責任輕重和職位難易程度,又反映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等素質條件和工作狀況。這是我國公務員制度的一個特色。
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關于公務員的級別劃定依據,《公務員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做了如下說明:
(一)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二)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相應高。
(三)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職務與職級并行
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指公務員的職務對應一定的級別范圍,這種對應并非一一對應,同一個公務員職務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具體對應哪一個級別,要根據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來確定。
2015年,《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正式下發。根據《意見》,職級晉升具體條件為: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以此類推。職級晉升后,可以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但工作崗位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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