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違法(侵權)行為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構成此項違法責任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會對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但卻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第二,客觀上要有“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后果。
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體罰學生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和精神健康的侵權行為。
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主要指教師的人品或行為嚴重有悖于社會公德和教師職業道德,嚴重有損為人師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會上和學生中產生了惡劣的影響。
二、教師的法律責任
1.按現行教師管理權限,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由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師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謀職業。
2.教師有上述違法行為中的后兩種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3.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學生造成損害或損失的,應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這既可由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更多教師招聘面試內容,請訪問新公教育 QQ群671748890
新公教育為你提供更多考試資訊和招聘公告可關注微信公眾號【新公教育(cqxgjy)
熱門招聘 | 備考干貨 | 實時互動 |
---|---|---|
實時更新 | 關注查看 | 在線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