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及特征
教育法律救濟是指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獲得恢復和補救的法律制度。在教育領域中主要運用的法律救濟方式包括教師申訴制度、受教育者申訴制度、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民事訴訟。
其特征如下:
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教育法律救濟制度是與糾紛的處理相聯系的。在社會生活中,糾紛通常表現為某種社會關系上的利益矛盾與沖突,而這種矛盾和沖突,往往是由某種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有糾紛就要求有解決糾紛的程序和制度,通過裁決糾紛去補救受損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救濟制度也就由此應運而生。
2.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任何法律上的救濟,都是因為發生了侵權損害,無侵權損害就無所謂救濟。即使發生了侵權行為但沒有造成損害,也不存在救濟問題。所以,就其實質而言,侵權損害是法律救濟的前提。
3.補救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教育法律救濟的目的就在于補救相對人受損害的合法權益,為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保護。“權力”不需要救濟,因為權力本身就是一種可以強制他人服從的力量。而“權利”對別人則沒有任何強制性的支配力,它的運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種侵害行為,也不能采取任何強制人的措施,因此,權利需要法律救濟制度來。
二、教育法律救濟的作用
1.保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
教育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校、教師與學校、教師和學生與教育行政部門、學校與教育行政部門等之間的關系。當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法定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請求有關機關以強制性的救濟方式來幫助受損害者恢復并實現自己的權利。
2.維護教育法律的
通過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律的尊嚴。通過法律救濟對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學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違法行政或管理進行矯正,對受侵害的相對人進行法律上的補救,這都是教育法律救濟維護教育法律的性的重要體現。
3.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濟可以促進教育行政部門、其他國家機關和學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確保其活動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進教育法制建設
隨著教育法律體系的完善,我國開始進入依法治教的階段。在教育法制建設中,通過建立法律救濟制度,加強各級權力機關對教育法實施的監督。
三、教育法律救濟的途徑
法律救濟的途徑是指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請求救濟的渠道和方式。從一般意義上講,教育法律救濟主要有三種渠道,即訴訟救濟、行政救濟和其他救濟。其中后兩種渠道相對于訴訟渠道而言,通稱為非訴訟渠道。
1.訴訟救濟渠道。訴訟救濟,也叫司法救濟,是指相對人就特定的侵權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法律救濟的途徑。這一渠道使相對人在通過其他途徑都不能獲得滿意的救濟時,可以得到充分的補救,因而這是一種較為完備的救濟途徑。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看,只要符合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受案范圍的,都可以通過訴訟渠道求得司法解決。我國教育的有關法律對學校、教師、學生等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救濟渠道做了明確規定,如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的相應規定。
2.行政救濟渠道。行政救濟,主要是指行政申訴和行政復議制度。行政救濟也是一種功能較為完備的救濟途徑。我國《教育法》和《教師法》也進一步規定了受教育者申訴和教師申訴兩種行政救濟方式。
3.其他救濟渠道。其他渠道,主要是指通過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內部或者民間進行救濟的渠道。
除了以上兩種渠道之外,在人民調解制度的基礎上,我國將逐步建立校內調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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