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含義
教育法律責任主體,是指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對象。根據我國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校長和教師、就學學生,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二、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形式
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形式也就是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歸責形式。從教育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可能承擔的責任形式如下:
1.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
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補救性的,其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恢復職務、撤銷違法決定、糾正不正當行為、返還權益、賠償等。其中,賠償是行政法律責任的最主要形式之一。
2.教育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
對行政工作人員的制裁性法律責任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公職等。
3.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學校、校長與教師
學校承擔的教育法律責任形式主要包括:通報批評、整頓、停辦、停止招生、取締、取消學校發放學業證書資格或舉辦考試資格、沒收違法所得、賠償損失等。我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有相應的規定。校長承擔的法律責任,就其性質而言,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具體形式主要包括:行政處分、撤銷行政職務、罰款、刑事制裁等。我國、《教育法》第八十一條有民事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第七十七條有行政法律責任方面的規定,第七十三條有違反本項規定的包括校長在內的有關人員的刑事制裁。教師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取消教師資格、行政處分、解聘、賠償損失、刑事制裁等。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七條都有相應的規定。
4.就學學生
由于學生是特殊的教育法律責任主體,一般采用紀律處分,如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學校紀律處分就其實質而言,是對違反教育法法定義務的一定處罰,應視為學生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一種形式。學生承擔法律責任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國《刑法》《民法通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有相應的規定。
5.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
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本身并不負有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但由于其監護對象是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適齡兒童和少年,因而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義務使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我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四十條有相應規定。
6.其他負有遵守教育法義務的公民和法人
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有義務遵守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如果違反了教育法律規范,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教育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我國《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都有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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