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歸責是指法律責任的歸結,它要解決的是法律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只有具備以下四個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才被認定為教育法律責任主體,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有損害事實
有損害事實是指行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學秩序及從事教育教學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客觀事實存在。這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
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實際造成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學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表現為物質性的后果和非物質性的后果。物質性的后果具體、有形、能夠計量,如挪用學校建設經費,其數額可以計算。非物質性的后果抽象、無形、難以計量,如教師侮辱學生,造成學生精神上、心理上長期的傷害,則無法計量。
二、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行為違法即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構成教育法律責任的前提條件。這個條件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只有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的規定才是違法行為;另一方面,違法必須是一種行為。如果內在的思想不表現為外在的行為,則并不構成違法。社會主義法制原則不承認思想違法。
三、行為人有過錯
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所謂故意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招生辦公室主任收受賄賂后,有意招收分數低的學生,不招收分數高的學生,致使分數高的學生落榜。
所謂過失的心理狀態,是指行為人在本應避免危害結果發生時,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而沒有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例如,教師教育方式不當,對學生進行人格侮辱,學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殺,該教師的行為即有過失的因素。
四、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是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原因,損害事實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必然結果,二者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必然的聯系。前者決定后者的發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結果。因果關系是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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