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課程
國家課程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構編制和審定的課程,其管理權限屬中央級教育機關。它的宗旨是保證國家實現普通教育的培養目標和提高普通教育的水平,規定學生應掌握的基礎知識和基本能力,體現國家對教育的基本要求。
國家對課程的管理主要體現在:
1)教育部總體規劃基礎教育課程;
2)制定課程管理的各項政策;
3)制定基礎教育課程標準;
4)積極試行新的課程評價制度。
2.地方課程
地方課程是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國家課程為基礎,依據當地的政治、經濟、文化、民族等發展的需要而開發設計的課程。其宗旨是補充、豐富國家課程,滿足地區差異。
地方對課程的管理體現在:
1)貫徹國家課程政策,制定課程實施計劃;
2)組織課程的實施與評價;
3)加強課程資源的開發和管理。
3.學校課程
學校課程即校本課程,是學校在確保國家課程和地方課程有效實施的前提下,針對學生的興趣和需要,結合學校的傳統和優勢以及辦學理念,充分利用學校和社區的課程資源,自主開發或選用的課程。
學校對課程的管理體現在:
1)制定課程實施方案;
2)重建教學管理制度;
3)管理和開發課程資源;
4)改進課程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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