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為實現教育目標、完成教育任務和協調教育內外關系所作出的戰略性和準則性的規定及其運行過程。
一、教育政策的特點與功能
(一)教育政策的特點:
1.教育政策的目的性與可行性;
2.教育政策的穩定性與可變性;
3.教育政策的性與實用性;
4.教育政策的系統性與多功能性。
(二)教育政策的功能:
1.教育政策的導向功能;
2.教育政策的協調功能,包括3個基本特點:多維性,動態性,適度性。
3.教育政策的控制功能,具有2個特點:強制性,懲罰性。
(三)教育政策制定的過程:
1.認定教育政策問題;
2.確定教育政策目標;
3.擬定教育政策方案;
4.選擇教育政策方案。
(四)教育政策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著力增強執行者的政策意識,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現象控制在最低限度;
2.創造性地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國家教育政策分為綱領性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具體教育政策三個層次。
3.各級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強化教育政策執行中的統籌協調;
4.加強對教育政策執行中的督導檢查;
5.加強教育政策執行中的信息反饋和跟蹤研究。
二、教育法規的制定與實施
(一)我國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是:
1.教育法規很不健全、很不完備,遠未形成一個體系;
2.已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多屬行政系統制定的單向法規,而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律卻很少;
3.已制定和頒布的教育法規多系對教育事業內部的要求,缺乏同經濟、社會聯系的內容,難以起到協調教育外部關系的作用。
(二)立法的程序一般分為四個階段:
1.法律議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審議;
3.法律的表決和通過;
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單位或個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權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立法的原則:
1.必須堅持子法從屬于母法的原則;
2.必須反映法律規范的基本特征:①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穩定性和連續性;②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堅定的原則性和適度的靈活性;③制定的教育法規必須具有法律的規范性。
3.必須同黨的教育方針、政策保持一致;
4.必須從我國的國情出發;
5.必須借鑒外國教育立法的有益經驗。
(四)教育法規的效力:
1.時間效力。確定教育法規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①從公布之日生效;②預定未來某一時間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③先公布試行,經過一段時間后再正式公布實施。
教育法規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規失去效力。確定教育法規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①新法一經施行,舊法即失去效力;②新法宣布廢除舊法;③通過專門的決定廢止法規;④針對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規。
教育法規的溯及力是指對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有效力的問題。
2.地域效力;
3.人的效力。各國主要采用4種原則:①屬人主義原則;②屬地主義原則;③保護主義原則;④折衷主義原則。
(五)教育執法的原則:
1.國家教育法規優先于地方教育法規的原則;
2.總的教育法規優先于單項教育法規的原則;
3.后定教育法規優先于先定教育法規的原則;
4.特別教育法規優先于一般教育法規的原則。
教育違法有兩種表現形式:
1.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做了教育法規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規所禁止的行為;
2.教育法規關系主體不做教育法規所明確要求做的事情,即沒有做教育法規規定的行為。
守法的主體包括兩個方面:
1.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所有政黨、所有社會團體、所有企業事業組織;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會關系的參加者。教育守法的主體,應該是所有教育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那種認為教育法規是教育部門的法規,與其他部門和人員無關的認識,是極為錯誤的。
教育守法的條件:
(一)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增強全體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識。
1.要運用各種宣傳教育手段,肅清以言代法、等級特權等舊的法律觀念和意識的消極影響,使廣大公民充分認識、尊重并運用自己的受教育權利,自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2.要提高各級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者和行政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良好風尚,做好嚴格遵紀守法,處處依法辦事,堅持反對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以權代法的做法;
3.要建立組織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實施監督體系,對教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實行有的、有效的監督。
(二)健全教育法律體系,增強教育法律法規的實效性;
(三)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切實維護教育法律法規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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