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聯系:
1.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都決定于上層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規的依據,教育法規是教育政策的具體化、條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決定教育法規的性質,教育法規的內容體現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實施教育法規的指導,教育法規是實現教育政策的保證。
(二)教育法規與教育政策的區別:
1.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主體不同。教育法規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黨組織,也可以是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
2.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執行方式不同;
3.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的規范效力不同。教育政策的規范效力較為復雜,由國家立法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而由政黨機關制定的教育政策的規范效力則只對政黨組織及其黨員有效。
4.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調整和適用的范圍不同;
5.教育法規和教育政策所要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
四、學校的法律地位
(一)涵義和意義
1. 涵義:是指學校作為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
2. 明確學校法律地位的意義:
(1)學校作為法人或法人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各種民事活動,有利于在根本上改變國家舉辦的學校處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附屬物的地位,充分發揮學校自主辦學的積極性;有利于學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學任務;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門擺正自己的位置,認清其主要的任務應放在監督學校依法辦學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辦學方面。
(2)確立學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認學校有法定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可以獨立經營學校的資源并獲得更多的資源,使學校成為自我發展的主體;
(3)學校成為法人可以使學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擔因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一切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等。
(二)學校法律地位的特點:
1.辦學自主性;2.財產獨立性;3.機構公益性。
五、學校的設立
1. 登記注冊制度適用于幼兒園等教育機構。
2. 審批制度一般適用于各級各類正規學校、獨立設置的職業培訓機構等。
相對于登記注冊制度,審批制度更為嚴格,要受到布局、規劃、資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
3.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組織機構和章程;②教師;③教學場地及設施、設備;④辦學資金和經費來源。
六、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一)學校的權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費用;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學校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育教學方面的義務;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對學生及其家長的義務;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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