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畢業生:年齡在35周歲以下,2017年至2020年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學歷學位畢業生。
(2)實用人才:年齡在35周歲以下,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國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歷學位),原則上需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或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職稱證、上崗證。
(3)骨干人才:
①學歷條件
具有國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歷學位)。
②職稱條件
具備人力社保部門頒發的中級以上職稱。
③年齡條件
取得中級、高級職稱、博士學位者,年齡在40周歲以下;取得正高級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屬急需緊缺人才的,經區招考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同意,報市人力社保局審批后,可適當放寬年齡。
④業績條件
具有本專業較豐富臨床工作經驗和較強的實際操作能力;具有較扎實的理論知識,掌握本專業及相關學科的現狀和發展動態較全面。高級職稱需在醫學專業雜志(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網站上能查到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含通訊作者)發表論文3篇及以上。
(三)崗位設置一覽表中對“崗位”、“專業”有方向要求的,須在現場資格審核時提供以下資料:如在“崗位”欄(見附件1)有專業方向要求的,須由區縣級以上專業認定機構出具相應專業資格(等級)證書或由畢業院校依據所學學科出具相應證明,如崗位需求欄為“小學體育教師(籃球方向)”,考生所學專業應為“籃球”方向,畢業證書(以畢業證為準)為“體育”的,應由畢業院校或相關專業機構出具體現籃球專業學習方向證明或相應專業資格(等級)證書;如在“專業”欄有專業方向要求的,須由畢業院校依據所學學科出具相應證明,如教育學類(數學方向),教育學類專業報名考生應為“數學方向”專業類人才,持有“教育學”專業畢業證考生,須由畢業院校出具其所學專業學科屬于“數學方向”的證明,同時原則上應提供畢業成績單。若畢業證書已有明確體現,則不需提供相應證明。
(四)以下人員不納入本次招聘范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尚未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無罪的人員;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人事紀律等被單位辭退或解聘未滿5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于禁考期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簽署備忘錄明確的失信情形人員。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市內未滿現工作單位(崗位)的招錄簡章中或雙方簽定的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最低服務期限(年限)的人員;尚未建立人事關系但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已按程序完成體檢或考察的擬聘用人員;我市公費培養、定向到鄉鎮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就業,未滿服務期限或本簡章發布之日前未按規定程序解除培養及就業協議的師范(醫學)生。
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五)工作經歷
本簡章所要求的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20年7月,按照“對年對月”計算。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西部志愿者和“特崗教師”等被招募到基層服務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均為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具體認定可結合社保繳納、勞動(聘用)合同、工作經歷證明、銀行卡工資流水等憑據。崗位設置中有工作經歷要求的崗位,其工作經歷須與崗位需求專業一致,如:報考教師崗位,工作經歷應當是教師崗位上的工作。
(六)畢業(學位)證書及專業
報考人員應憑已取得的畢業(學位)證書報考。在境內高校畢業的報考人員,須在報考資格復審時(面試前)提交學歷(學位)證書,其中應屆畢業研究生可推遲至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在國(境)外高校畢業的,須在報考資格復審時(面試前)出具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的學歷(學位)認證。
參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普通高校專業目錄和《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2015年下半年修訂)》(附件3)(以下簡稱《專業參考目錄》)進行專業資格審核。
專業資格審查以畢業證書(不含輔修專業或輔修學位相關證書)載明的專業名稱為準。應聘人員報名時應誠信、準確、規范填報畢業專業。
專業名稱與《專業參考目錄》中專業稱謂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經負責資格條件審查的單位審核認定,可視為符合專業要求。
對國家統一招生的2017年及以后入學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制研究生同等對待。
(七)特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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