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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2020重慶交通大學公開招聘30人公告現已發布,新公教育 為廣大考生整理此次公告內容如下,望各位考生及時查看切勿錯過報名時間。新公教 育為報考重慶事業單位考生提供備考資料、輔導用書、真題講義、筆試課程等內容, 歡迎各位考生加入備考QQ群 951111480一起學習!
原標題:重慶交通大學2020年度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簡章
為加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范進人行為,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重慶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渝人發〔2006〕44號)和市委組織部、市人力社保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發〔2011〕326號)等規定,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現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一、單位簡介
重慶交通大學是一所交通特色鮮明、以工為主的多科性大學,交通運輸部與重慶市共建高校。學?,F有土木工程、交通運輸工程、水利工程等3個重慶市一流學科,12個“十三五”重慶市重點學科;4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點,3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16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點和10個專業學位類別;擁有國家內河航道整治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山區橋梁及隧道工程國家重點實驗室、交通土建工程材料國家地方聯合工程實驗室等3個國家級平臺、40余個省部級平臺以及西南水運科學研究所、沙漠生態研究院等20余個研發機構。
二、招聘原則
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取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三、招聘單位及人數
本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學生政治輔導員30名,具體崗位條件詳見附件1。
四、招聘范圍和對象
(一)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5.符合崗位所需的其他條件;
6.具備國家規定的該崗位所需的必要條件。
(二)以下人員不納入本次招聘范圍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機關尚未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尚未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無罪的人員;尚未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單位人事紀律等被單位辭退或解聘未滿5年的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違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錄(聘)紀律而處于禁考期的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執行人;國家有關部委聯合簽署備忘錄明確的失信情形人員。
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試用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市內未滿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公告中或雙方簽定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最低服務期限的人員;尚未建立人事關系但參加我市機關事業單位招錄(聘)已按程序完成體檢或考察的擬聘用人員;我市公費培養、定向到鄉鎮教育(醫療衛生)機構就業,未滿服務期限或本簡章發布之日前未按規定程序解除培養及就業協議的師范(醫學)生。
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三)工作經歷
本簡章所要求的工作經歷計算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按照“對年對月”計算。
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員、西部志愿者和“特崗教師”等被招募到基層服務的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均為工作經歷。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工作經歷。具體認定可結合社保繳納、勞動(聘用)合同、工作經歷證明、銀行卡工資流水等憑據。
(四)年齡計算
本簡章所要求的年齡計算截止時間為2020年5月31日,“35周歲以下”,指未滿36周歲,在1984年6月1日及以后出生,依次類推。
(五)畢業(學位)證書及專業
本簡章所要求的專業參照國家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普通高校專業目錄和《重慶市考試錄用公務員專業參考目錄(2015年下半年修訂)》(均簡稱《專業參考目錄》)審核應聘人員專業與崗位要求的一致性。
專業資格審查以畢業證書(不含輔修專業或輔修學位專業相關證書)載明的專業名稱為準。應聘人員報名時應誠信、準確、規范填報畢業專業。
因不同學歷層次致使同一專業稱謂不一致的,視為符合專業要求;專業名稱與《專業參考目錄》中專業稱謂相似但不完全一致,能證明所學課程內容與崗位專業要求一致性較強的,經負責資格條件審查的單位審核認定,可視為符合專業要求。
報考人員應憑已取得的畢業證書報考,在國外(境外)高校就讀的報考人員,其學歷(學位)須在報名前獲得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
對國家統招的2017年及以后入學的非全日制研究生與全日制研究生作為同等學歷對待。
(六)特別說明
本簡章所要求的條件中,如35周歲以下,含35周歲;2年以上工作經歷,指工作經歷滿2年;專技12級以上,含專技12級,以此類推。
本簡章所涉及的時間節點,除明確約定外,均以本簡章發布之日計算。
本簡章要求各類職業(執業)資格條件,以證書原件或發證機關提供的佐證材料為準,除明確約定外,須在資格審查(復審)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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