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測考試知識判別中有一個重要的知識點便是公民的根本權力與責任。其詳細內容包含相等權、政治權力與自由、人身自由權、宗教信仰自由等等,要想拿到相關標題的分值,就要把握其內容以及與其他權力的差異,在這里咱們對其間的人身自由權進行學習。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人身方面的,以及與人身嚴密相連的權力。它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用其他權力的基礎和前提。
人身自由權力的首要內容是:
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略。這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不合法搜查、拘禁、拘捕和損害。依據我國憲法和法令的規則,在我國,任何公民非經公民檢察院同意或許決議或許公民法院決議,并由公安機關(包含國家安全機關)履行,不受拘捕。制止不合法拘禁和以其他辦法不合法掠奪或許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制止不合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二,品格尊嚴不受侵略。《憲法》38條規則“中華公民共和國公民的品格尊嚴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辦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品格權是指與個人的品格價值具有根本關聯性的、不行侵略的權力,首要包含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以及隱私權。公民的品格尊嚴是公民在社會上享有人的位置的起碼的權力,它具有不行掠奪性。
三,住所不受侵略。《憲法》39條規則“中華公民共和國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查或許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住所是公民的起居日子之處,居住沒有安全,人身自由也必定缺乏確保。
四,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令維護。這是指公民有權通過信件、電報、電話等方法,自由地與他人進行往來,任何安排或個人都不得不合法妨礙、扣押、隱匿或毀棄;通訊的內容作為公民的個人秘密受法令維護,任何安排或個人不得私自拆閱或竊聽。《憲法》40條規則“除因國家安全或許追查刑事犯罪的需求,由公安機關或許檢察機關按照法令規則的程序對通訊進行檢查外,任何安排或許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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